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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六项规定规范缓刑适用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1-09-20 09:14:38


    针对以往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缓刑适用标准不够统一问题,睢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六项规定,从严规范缓刑适用工作,去年以来,该院适用缓刑案件58件,无一上诉、抗诉,无一信访、缠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在认定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时,明确要把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和犯罪前后的表现联系起来,不可片面地看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不能唯态度论,要根据犯罪性质是否严重,主观恶性大小,悔罪是否真诚、有无痛改前非的决心,初犯、偶犯还是多次违法犯罪,有无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适用缓刑的社会效果如何、公众和受害方是否能予理解和接受等多个方面予以考察,综合分析判断。

    二是对于故意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毒、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明确一般不适用缓刑;一人犯数罪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犯罪分子虽对犯罪事实不予否认,但拒不认罪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曾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是累犯的,不得适用缓刑;对于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缓刑考验期间、假释期间违法犯罪的,不得适用缓刑。

    三是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带有寻衅性质故意伤害他人的;2、雇人行凶或受雇于他人致人重伤的;3、共同伤害他人犯罪中的主犯;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5、伤害他人动机卑劣或手段残忍的;6、致二人以上重伤的;7、有赔偿能力拒不予以合理赔偿的。

    四是对于犯盗窃罪,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盗窃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多次盗窃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2、破坏性盗窃数额巨大或接近数额巨大起点的;3、盗窃用于抢险、救灾、优抚等物资的;4、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5、盗窃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或违法活动的;6、盗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是对于犯交通肇事罪,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造成2人以上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2、造成2人以上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的;3、酒后驾车或无证驾车造成1人以上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的;4、有赔偿能力拒不赔偿被害人合理损失的。

    六是对于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多次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2、贪污、挪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款物的;3、共同贪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主犯;4、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或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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