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8周岁,豆蔻年华,本应是求学、创业的好年龄。然而,朱某某、寇某某竟然痴迷于网络,只是苦于囊中羞涩,便伙同他人劫人钱财,最终落了个锒铛入狱的下场。9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寇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睢县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个月。
2011年5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1994年9月出生)、寇某某(1994年3月出生)伙同张某、邢某、卓某、田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到睢县睢图网吧门口,将在该网吧上网的睢县育英中学学生刘某某叫出来,在该网吧外田某、张某等对刘某殴打、推耸,强行索要现金100元。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张某、邢某、田某到睢县新世纪公园门口,对在此游玩的育英中学学生周某、赵甲、赵乙进行殴打,强行将周某身上的现金40元要走,导致周某在父母的护送下才敢上学。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寇某某结伙采用暴力手段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寇某某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