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叔叔,让我在开学前一天拿到了工资!”小尚在河集法庭对法官王建民感激地说。
案情经过
暑期兼职打工,本是大学生积累社会经验、赚取生活费的好事,但小尚却在暑期打工时遭遇了一连串的烦心事。
今年暑假,大一学生小尚入职娄大姐经营的晚托班,担任兼职辅导老师。工作期间,小尚主要负责辅导托管学生作业。除本职工作外,娄大姐还时常安排她驾驶其私人电动三轮车,负责搬运货物。
这一天,小尚帮娄大姐拿完货物,将电动三轮车停放于晚托班楼下。为确保娄大姐知晓车辆停放情况,小尚特意拍照发微信告知,等娄大姐确认后,这才离去。谁知,等娄大姐下楼的时候,发现三轮车已经被盗。
车辆丢失后,娄大姐情绪激动,单方面认定是小尚工作疏忽导致车辆被盗,第二天就提出辞退小尚,并要求小尚全额赔偿三轮车的损失。小尚倍感委屈,她认为自己已按要求完成工作、规范停放车辆,且第一时间告知并取证,全程无疏忽过错,车辆被盗属于意外事件,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娄大姐随即扣押了小尚的工资,拒不支付。小尚便将娄大姐诉至睢县法院,要求她支付工资。
案件受理后,河集法庭法官王建民认为,纠纷标的额不大、争议事实清晰,况且小尚开学在即,应优先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法院调解
9月4日,王建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娄大姐毫不让步:“车子是让她使用保管的,现在车丢了,她肯定要负责任、赔钱,如果不赔,就用她的工资抵押。”
小尚委屈辩解:“我每天都认真工作,拿货物、辅导作业从来没有出错。那天车停好后,我还专门提醒,我已经尽到了所有该尽的义务,车子被偷是意外情况,我没有过错,不该扣我的工资,更不该让我赔钱。”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王建民法官耐心讲明权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对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尚作为兼职人员,完成工作后规范停放车辆,第一时间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向你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疏忽大意、违规操作等重大过失行为。车辆被盗属于突发性治安意外事件,不能将经营、财产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同时,王建民对娄大姐扣押工资的行为予以批评:“小尚付出了实实在在的劳动,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无故扣押劳动者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车辆保管责任,且意外丢失并非劳动者过错,要求小尚赔偿车辆损失于法无据。”
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王建民一方面安抚娄大姐的损失情绪,告诉她自从她报警后,派出所一直在帮忙寻找,需要耐心等待;另一方面维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向双方普及暑期务工、劳务用工的相关法律常识。
最终,娄大姐逐渐认清法律权责,消除了抵触情绪,认可了王建民的调解意见。“是我太心急了,不懂法律才一时冲动扣了孩子的工资,也不该随便让她赔偿,我愿意支付她的工资。”
小尚也表示理解娄大姐丢失车辆的经济损失,愿意体谅对方的过激行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娄大姐当场一次性支付小尚工资共计1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互不追责。
法官提醒
法官表示,暑期大学生兼职务工现象普遍,多数用工为口头约定,权责划分模糊,极易引发劳务纠纷。在此提醒广大务工学生,暑期兼职务必确认用工权责,留存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凭证;用人单位也应依法用工,厘清经营风险与劳动者责任,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劳动报酬,不得以意外财产损失为由无端追责劳动者,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劳务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