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证据充足,你们肯定好判。到时候欠款我也好拿回来!”
2026年8月26日,刚接手案件的睢县法院河堤法庭法官王文正,还未详细询问案情,电话那头的苏某便显得有些激动。
苏某与黄某系多年邻居关系,2024年,黄某因房屋装修需要,委托苏某定制加工门窗并负责安装。工程完成后,共计产生费用52600元。在苏某催促下,黄某支付了30000元,剩余22600元迟迟未能支付。2024年9月8日,两人再次在微信对账确认剩余欠款为22600元。此后,苏某又多次催要,但黄某始终没有支付。无奈之下,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河堤法庭法官王文正阅卷发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双方争议并不复杂,主要矛盾集中在剩余款项的支付问题上。于是,王文正与法官助理闫承济商量,决定先从调解入手,争取让纠纷尽快解决。
电话接通后,苏某的情绪十分激动。“法官,这个事情我证据都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什么的都在,我也把活干完了。他欠我的钱,这不是很清楚吗?你们肯定好判,我就等着判了以后拿钱。”
面对苏某急切的情绪,闫承济没有急于谈案件,而是先耐心安抚。
“苏某,你先别着急。你现在最主要的诉求,就是把剩余的22600元要回来,对吧?”
“对啊!我给他把门窗做了,也安装好了,钱就应该给我。”苏某说到。
“你的诉求我们已经了解了。案件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但除了判决,还有一种更快捷的解决方式,就是调解。”
“调解?”苏某有些疑惑,“法院不是打官司、判输赢的地方吗?”
闫承济耐心解释道:“法院当然可以通过判决解决纠纷,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一定要判决。简单来说,就是在事实和法律关系比较清楚的基础上,由法院从中组织双方沟通,把各自的想法和要求说清楚,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那不是就让我少要钱吗?”
“不是。调解并不意味着让你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是谁有理谁就必须让步。法院主持调解的前提,是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自愿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听到这里,苏某的语气稍微缓和了一些。“那如果我同意调解,他最后不给钱怎么办?还要重新打官司吗?”
“这一点你放心。”闫承济解释道,“调解不是‘私下说说’,而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依法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黄某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你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因为对方不履行,再重新起诉。”
“原来是这样,我以前还真不知道。能把钱拿回来,调解也可以。”
见苏某的态度开始发生转变,闫承济继续说道,“你和黄某之间只是因为欠款产生了纠纷,多年邻居,并不一定非要通过一纸判决把双方关系闹僵。你把该拿的钱拿回来,他把该承担的责任承担起来,以后见面也不会太尴尬,你觉得呢?”
苏某说道:“法官,你这么一说,我以前还真不知道法院有这种解决方式。那你们先帮我和黄某说说吧。只要我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能把钱要回来,我愿意调解。”
随后,闫承济联系黄某了解情况,并将苏某的诉求以及调解方案向其进行了耐心沟通。一边沟通,一边从法律责任、履行方式以及双方实际情况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从“争输赢”转向“解决问题”,不到一个小时,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当场向苏某支付10000元,剩余12600元在苏某安装完剩余纱窗后支付。
“谢谢法院!”调解结束后,苏某感慨地说,“我本来以为到法院就是等着判决,没想到法院还可以这样调解,而且这么快就把事情解决了,也保住了我和黄某的情面。”
从最初电话中的激动,到最终握手言和,这场不到一个小时的调解,让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关系和。
法官说法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但并非所有纠纷都必须通过判决解决。对于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双方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通过法院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既能够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
对于第一次走进法院的当事人而言,了解诉讼程序、知晓调解机制同样重要。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耐心做好释法明理工作,让当事人既知道“官司怎么打”,也知道“纠纷还有哪些更合适的解决方式”。
本案中,正是通过耐心沟通和释法明理,让当事人从最初“等法院判”转变为“愿意坐下来协商解决”,最终以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