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睢县法院河集法庭与技术科联动,调解一起因意外致隆鼻假体移位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矛盾顺利化解。
2025 年,刘某在某医疗美容医院做了隆鼻整形手术。2026 年 6 月晚间,刘某与朋友在外就餐,席间朋友与邻桌客人发生言语争执,双方发生拉扯。混乱之际,刘某与邻桌张某一同失足摔倒,张某手部意外按压在刘某面部,造成刘某鼻部移位。
事发后,刘某前往原医美医院就诊,医院出具修复方案,预估隆鼻修复费用约 48000 元。刘某就此向张某主张赔偿,但张某认为费用过高,双方协商无果。7 月,刘某将张某诉至睢县法院。
受理案件后,河集法庭承办法官王建民考虑到,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刘某不仅面临鼻部修复的经济支出,还要承受容貌受损带来的心理压力,同时兼顾张某并非故意侵权、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现实情况,决定优先开展调解,争取实质性化解矛盾。
7 月 30 日,王建民邀请法院技术科干警参与调解。调解现场,王建民分头耐心劝导双方。他向张某释明,刘某鼻部受损确需修复,相关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同时劝说刘某,冲突场面混乱,两人一同摔倒属于突发意外,张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法院技术科干警结合专业角度向刘某释明,医美机构单方出具的修复方案缺乏详细费用明细,不足以直接作为赔偿依据,如果启动司法鉴定,不仅维权周期漫长,还会产生额外鉴定费用,进一步加重双方负担。
在法官与技术科干警的释法说理、耐心疏导下,原被告双方逐步放下对立情绪,理性考量利弊,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张某于 8 月 3 日前一次性向刘某支付赔偿款 16000 元。协议签订后两天,张某履行完毕。至此,这起因意外引发的 “美丽纠纷” 圆满落幕。
法官提醒:
公共场所遇事应当冷静克制,避免言语冲突升级引发肢体拉扯,意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遭受人身损害,主张后续医疗修复等费用时,仅有医疗机构简易修复预估方案证明力有限。双方发生赔偿争议,可在法院引导下协商处理,减少鉴定、诉讼带来的时间与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