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3日,蔡某和儿子赵某、孙子到医院看病。孙子在车棚玩耍时,在一辆电动三轮车下捡到一部手机,便交给父亲和奶奶。母子二人发现手机未设置锁屏密码,微信也处于登录状态,且账户内有3970.1元。
两人将手机带回家,蔡某提出通过出示微信支付码购物的方式,将微信账户内的钱消费掉。6月14日、15日、16日,蔡某和赵某到周边各地超市、商场盗刷该手机微信账户资金共计3294.85元。
另一边,失主高某也是老人,平时为了方便,没有给手机设置锁屏密码,手机丢失后,6月17日,儿子又为其购买了新手机,补办了新卡,重新登录上微信,发现账户只剩下675.25元,遂报警。
公安机关根据高某微信被盗刷的8次消费记录,去查找对应的超市、商场,调取监控,很快锁定嫌疑人蔡某、赵某,并将其抓捕归案。到案后,蔡某、赵某主动承认错误,并退还高某3300元,高某对二人表示谅解。
睢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赵某多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决如下:(1)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法院依法对二人判处管制并处罚金,虽从轻处罚,但犯罪记录仍会留存,对个人征信、日常生活均会产生不可逆的负面影响,一时贪念终得不偿失。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捡拾遗失物品负有妥善保管、返还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任何侵占、盗用他人财物的行为,无论财物获取方式是否为捡拾,只要存在非法占有行为,均会受到法律制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此外,本案也暴露出群众日常财产保管的安全隐患。本案被害人为使用便利,未给手机设置锁屏密码,也未对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软件设置安全防护,一旦手机遗失,极易导致账户资金被盗刷。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中老年群体,务必树立网络财产安全意识,手机必须设置锁屏密码、指纹或人脸解锁,支付软件单独设置支付密码,开启账户安全防护、设备锁定、交易提醒等功能;手机遗失后第一时间挂失手机号、冻结支付账户,最大程度规避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