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睢县法院董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新能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既维护了原告企业合法权益,也兼顾了被告的实际困难。
2025年9月,某公司与祝某签订《新能源车辆运营合同》,约定祝某租赁该公司新能源车辆用于生产经营,月租金为3700元。租赁期间,祝某未能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发现祝某拖欠租金后,该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催促,希望其尽快结清欠款,但祝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无奈之下,该公司将祝某诉至睢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祝某偿还车辆租金、违约金、车损费等各项费用。
案件受理后,董店法庭法官助理宋亚敏第一时间梳理案情、联系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纠纷症结。调解现场,祝某辩称,其已向该公司缴纳6000元保证金,该笔保证金至今未退还,应在欠款中予以扣除;同时,祝某表示,自己租赁车辆后经营不善,并未盈利,反而出现亏损,目前经济十分紧张,无力承担该公司诉求的全部费用。
调解过程中,宋亚敏一方面向祝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倾听其经营困境,理解其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也向该公司说明祝某的实际情况,引导换位思考,适当作出让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经过宋亚敏的两个小时的耐心劝解,双方终于放下分歧、达成共识。最终,双方同意将祝某已支付给的6000元保证金用于抵扣部分欠款,抵扣后再支付2000元,该起新能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