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之间本应互帮互助,却因日常琐事心生嫌隙,引发冲突。4月14日,睢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赵长永以法为基、以情疏导,促使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马某与赵某系同一建筑工地工友,平日共事。2026年1月份的一天,二人因琐事产生纠纷,赵某情绪失控,在工地施工期间对马某辱骂殴打,导致马某受轻伤。马某随后就医治疗,出院后就医疗费等赔偿事宜与赵某多次协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3月,马某诉至睢县法院,要求赵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赵长永快速梳理案情、明确争议焦点。考虑到双方为工友关系,后续仍可能有工作交集,若简单判决,虽能定分止争,却易激化矛盾、难以修复关系,不符合“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为此,赵长永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4月14日,调解现场,赵某对自身冲动行为懊悔不已,但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马某则希望尽快拿到合理赔偿,弥补受伤损失。
赵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先从法律角度向赵某释明,其殴打致他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民事赔偿责任,若拒不履行,还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从情理层面劝导马某,工友一场,应互谅互让,合理确定赔偿数额,避免因纠纷影响后续生活。
经过赵长永耐心劝说,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最终,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赵某当场向马某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500元,款项即时交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