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睢县法院董店法庭联合司法所、村委会形成调解合力,成功调解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圆满化解了原、被告之间持续多年的邻里矛盾,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促进了邻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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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系同村村民,两家宅基南北相邻,陈甲居北、陈乙居南,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因树木种植问题逐渐恶化。
陈乙先是在紧挨着陈甲院墙及门楼的位置,取土后栽种树木,随着树木生长,树冠不断延伸至陈甲家中,不仅遮挡了他家房屋的采光,影响其正常生活,繁茂的树枝还长期摩擦陈甲的门楼,导致门楼出现损坏。更让原告担忧的是,高大的树木紧邻房屋,遇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存在倾倒砸毁房屋、伤及家人的安全隐患。陈甲多次与陈乙协商,请他砍伐掉树木,陈乙都不答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甲陈乙诉至睢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赵长永深知邻里纠纷的特殊性,若仅简单作出判决,可能会加剧双方矛盾,不利于邻里关系的修复。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他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并第一时间启动府院联动机制,邀请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共同参与调解工作。
(插图:董店法庭庭长陈熙杰、法官赵长永,与司法所、村委会工作人员勘查现场)
调解前期,董店法庭法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多次一同前往现场勘查,实地查看树木生长位置、树冠延伸范围、门楼损坏程度等情况,固定相关事实。
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时,工作人员们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村委会干部凭借对村民情况的熟悉,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从邻里和睦的传统美德角度,动之以情;
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释明其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晓之以理;
法官赵长永则精准把握双方矛盾焦点,针对陈甲提出的采光、财产损坏及安全隐患问题,逐一与陈乙沟通,分析树木种植行为的不当之处,同时也考虑到涉案区域因雨水积水较深,增加施工成本与风险,引导双方互相体谅。
(插图:在法官赵长永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耐心劝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乙同意于2026年1月1日前全部清除陈甲院墙南侧14棵案涉树木,并不再重新栽种;陈甲同意陈乙在案涉土地上种庄稼,但陈乙不得在案涉土地栽树。
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是睢县法院充分发挥调解职能、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的生动实践,通过整合法院、司法所、村委会三方力量,将法治思维与基层治理经验相结合,既高效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又避免了“一纸判决”可能带来的邻里隔阂,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