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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在抖音上骂人,也在抖音上道歉

  发布时间:2025-05-13 15:33:13


    “大家好,我叫张丽,

    去年我曾在抖音和微信群里辱骂过赵磊,

    经过县法院的批评教育,

    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特地发布这个视频,

    向赵磊表示真诚的道歉。

    同时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大家要以我为戒。”

    抖音上,

    张丽的道歉视频引起了上百万人浏览。

    案情简介

    春节期间,胡伟在抖音上刷到一家美容院的宣传页面,闲着无聊,扫了上面的二维码,加了老板张丽的微信。

    张丽以为胡伟是来咨询美容的客户,但胡伟出于戏谑的心理,直接喊了张丽一声“婶子”。恰好张丽确实有一个侄子正在上大学,就误以为是他。然而这个“侄子”说了很多骚扰的话,让张丽十分生气,和丈夫跑到堂兄赵磊家大闹。事后张丽还在微信群和抖音上辱骂赵磊。

    赵磊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找到了外地的胡伟,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丽、胡伟向赵磊赔礼道歉。但张丽和胡伟却迟迟不肯履行协议。

    法院判决及执行

    赵磊将二人诉至睢县法院,法院判决张丽、胡伟各赔偿赵磊名誉损失1500元,张丽在抖音平台发布致歉声明,胡伟在其村委公示栏张贴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判决后,张丽、胡伟仍未向赵磊道歉赔偿。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张丽和胡伟也想早点消除此事的影响,便各自支付了赔偿金。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张丽在抖音平台发布对赵磊的道歉视频7天,执行干警在胡伟所在地村委公示栏张贴关于本案的执行公告和胡伟的致歉声明,保留7天。后张丽、胡伟道歉期满,这起名誉权纠纷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张丽在微信群、抖音上辱骂赵磊,造成了赵磊及其家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故张丽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胡伟冒充赵磊儿子,也给赵磊一家造成了负面影响,导致赵磊及其家人社会评价降低,造成赵磊和张丽产生较大矛盾,是一系列矛盾的引起者,也应向赵磊道歉。

    法官提醒,与他人产生纠纷,一定要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不可在网络上发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抖音等平台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用户如果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布诋毁他人、贬低他人的侮辱性言论,会对他人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为自己的不当言行付出代价。(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考虑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等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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