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被撞成植物人
快递员、快递站、快递公司、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快递员送货途中,撞伤行人,
雇佣递员的快递站,
快递站所属快递公司,
快递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如何确定、划分赔偿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王某与快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小区开设快递驿站。2023年3月21日,王某用快递站注册了物流公司,王某是唯一股东。
2023年2月开始,王某雇佣侯某做其快递站(即该物流公司)的快递员,让侯某使用王某的电动三轮车(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每日早上6点之前取货、送货,按月结算工资。
2023年4月4日早上5:50左右,天降大雨,侯某驾驶上述车辆去快递站取货,由于车辆雨刷器不能使用,侯某看不清前方路况,撞伤了老人张某。后经治疗,张某手术后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
由于和各赔偿主体没有达成统一赔偿意见,2024年10月,张某丈夫将王某、侯某、快递公司、保险公司诉至睢县法院。
法院判决及执行
法院认为:(1)结合侯某与王某微信聊天记录,交警大队对侯某、王某的问询笔录,认定该交通事故是在侯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
(2)侯某在2023年3月21日之前,属于王某个人雇佣的员工,之后属于王某注册的物流公司员工;交通事故发生时,侯某因执行工作造成张某损害,应由王某的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该物流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王某是唯一股东,应对该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和侯某属于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张某丈夫有权要求二人或其中一人承担责任。
(3)快递公司和侯某没有劳动关系,对侯某不进行管理,不是侯某的用人单位,不应列为被告,也不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
(4)保险公司收取了王某的保费,承保了涉案电动三轮车第三者责任险,应按约定在保额内替代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5)侯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侯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侯某先前为张某垫付的41339元医疗费,在本案中冲抵王某应赔偿的数额。王某与侯某之间的追偿纠纷,应另行解决。
(6)侯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70%,张某走在机动车道,属违章行为,承担次要责任30%。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77万元,判决后已支付完毕;王某赔偿张某50万元,2025年4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中,侯某驾驶车辆取货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确定责任主体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王某的物流公司应代替侯某进行赔偿,至于因侯某的过失产生的纠纷,王某应与侯某另行解决进行追偿。
王某作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需对物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的快递驿站与快递公司签订的是区域合作协议,双方为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管理关系。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核心在于其与侯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司法实践,劳动关系需满足“用工主体资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报酬支付” 等要件。侯某由王某个人雇佣、管理并支付工资,工作安排由王某决定,快递公司既不直接指挥侯某,也不参与劳动报酬分配。因此,快递公司不符合 “用人单位” 的法律定义,无需承担责任。
涉案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旨在保障因被保险人行为致第三方损害时的赔偿需求。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需按合同约定在保额范围内替代被保险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