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修等工程中的施工作业,
常会外包给打零工的工人,
而这些工人往往没有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
一旦发生事故,
就会引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1.张某诉白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张某受雇于白某,在某火车站建房工程中从事随车吊车司机工作。一天,张某在工作中从随车吊车上摔落受伤,到医院手术治疗 21天。事故发生后,白某为张某垫付了医疗费等其他费用,但就其他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白某诉至睢县法院,要求白某对其进行后续赔偿。
法院调解
在法院,张某认为自己受雇于白某,白某应承担后续的治疗养护费用。白某辩称,当时事故发生时,张某违规操作,是在其他司机操作随车吊车时,张某自行去车上摘钩,才导致自己摔伤。
承办法官耐心劝解,让双方各自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张某确实安全意识不够,违规进行操作,才导致摔落受伤,虽然是白某雇佣了张某,张某也不能承担全部责任;白某毕竟是张某的雇主,现在白某的身体还没有安全康复,白某应当对他进行后续赔偿。
经过法官劝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白某赔偿给张某各项损失共6万元,当场支付完毕。
2.杨某诉谢某等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被告刘某在农村自建楼房,将工程外包给谢某,谢某又外包给吴某,吴某带着杨某干木工活儿。期间,杨某因操作不当,从楼上摔下,住院治疗花费20多万元。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方未能达成统一赔偿意见,故引起诉讼。
法院判决
睢县法院认为,三被告中,被告吴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谢某作为建筑工地承包人,并在施工中负责提供架材和设备,而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义务,没有设置安全网等,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刘某将其住宅楼房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及安全施工条件的自然人承建,施工过程中致使原告受伤,在承建人选任方面存在过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原告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时,未充分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在高空作业时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被告谢某与吴某各承担35%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承担10%赔偿责任,原告杨某自身承担20%责任。近日,三被告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经常出现工程层层外包的情况,其中受雇者操作不当、违规操作,雇佣者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是该类纠纷产生的两个主要原因。雇佣者要充分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安全,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施工人员,并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受雇者也要强化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规范施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