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消费中,
“易买难退”的问题普遍存在,
这不可避免会引发诸多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有意考取驾照,于是报名了张某开设的驾校,并预先支付了3000元报名费。然而,在报名后的短短一个月内,李某因获得更好的驾校选择而希望变更,并尝试从张某处要回已支付的学费。张某以李某单方面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学费,从而引发了双方的纠纷。李某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向睢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退还学费。
法院调解
睢县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实际消费”和权责关系的理解。因此,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某指出,自己在报名后并未在张某的驾校接受任何训练,因此张某并无实际损失,理应退还学费。而张某则坚持认为,既然李某当初同意在驾校学车,就应按合同遵守约定。
法官先是劝张某,说李某交完学费后,没有去驾校学车,也就是说李某作为消费者,并没有产生实质性消费,从整个过程来看,张某在业务上确实没有大的损失。又劝说李某,说李某在交学费时,双方虽是口头约定,但也是一种事实合同关系,李某单方面违约在先,多少为张某的业务带来不便。
经过法官讲明法理,双方愿意互相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场退还给李某学费25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对于此案,法官提醒:学员与驾校之间存在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在学员退学的情况下,这属于解除合同的行为。如果双方已签订合同,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来解决争议;若未签订合同,学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驾校应退还学费,但需扣除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如遇纠纷,双方可寻求当地交通运管部门、交警支队驾考科或12315投诉热线等途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普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