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5年2月傍晚,李某夫妇带着6岁的儿子在社区饭店吃饭。孩子跑到店外玩耍时,被旁边王某家拴在门口的大型犬咬伤右腿。李某发现孩子被咬后立即送医,经诊断,伤口虽未出血但属犬伤三级,要接种五针疫苗。后李某多次找到王某协商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问题却均被拒绝,李某愤而起诉。
睢县法院河堤法庭受理案件后,法庭负责人袁玉洁细致梳理案情,发现这起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且双方情绪对立极其严重。
法官调解
“我们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但他们一分钱都不愿意出!法官,您也不用调解,我就要直接判!”李某气愤地说。
而被告王某也有自己的说法:“我家的狗明明拴得好好的,是孩子自己跑过来招惹的。再说了,伤口又不严重……”
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愈发激动,调解只得暂停。
在后续的沟通中,又出现了更棘手的问题,被告王某白天要在工地干活,根本抽不出时间参加调解。
“群众有困难,我们就要想办法。” 考虑到被告白天务工繁忙,袁玉洁主动牺牲休息时间,开启“夜间调解”模式+“背对背”调解法:一方面,向王某释明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其作为饲养人未规范管理犬只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安抚原告情绪,结合监护责任引导其理性维权。
“王某,您家的狗没有办理养犬证,狗笼也没关好,这些都属于管理过失啊,而且那么小的孩子被狗咬伤,如果换做是自家的孩子,您的心情肯定也不好受吧。”袁玉洁从法律和情理出发,耐心地劝导王某。
“李某,您心疼孩子的心情我完全理解,但判决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而且您作为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责任。现在咱们把事情理一理,把责任和赔偿金额划一划、算一算,或许会有新的解决方法。”袁玉洁一边缓和李某的情绪,一边结合类似案例,引导其理性看待问题。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王某认识到了自身过错,李某的情绪也不再强硬,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法官,您说得对,是我没管好狗。”王某当即向李某夫妇和孩子表示了歉意。
李某也松了口:“只要孩子没事,赔偿我们可以商量。”
最终,经详细核算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即转账支付。
临近结束,李某说道:“真没想到法官会晚上加班给我们调解,我这心里的石头也算放下了。”
王某也表示:“以后一定按规定养狗,这次多亏法官耐心调解,话都说到心里了,我也学到了很多法律干货。”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饲养的是大型犬,但存在三个明显过错: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二是虽然拴养但狗绳过长;三是狗笼未关闭,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这些过错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但同时,《民法典》第1189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6岁儿童的监护人,在公共场所未尽到充分监护职责,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该案纠纷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很多群众对养犬规定认识不足。借此案提醒大家:饲养动物要合法合规,尽到管理责任;家长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避免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