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私人交易”“虚拟商品”
大学生消费维权的启示
典型案例
在国外留学的大学生,
与网友私人交易电子礼品卡,
到实体店消费时发现是空卡,
这起“隔空”维权的纠纷
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呢?
案情简介
小胡是一名在日本留学的大学生,他在网上看到国内小马手中有一张4万日元(约等于人民币1953.92元)、日本ID的苹果商店电子礼品卡,现在正以人民币1879元的价格出售。
苹果礼品卡(Apple Gift Card)是苹果公司推出的一种电子礼品卡,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虚拟电子卡由一串X开头的16位代码组成,也被称为兑换码。且苹果礼品卡受地域ID限制,日本ID的礼品卡只能在日本使用,不能跨国消费。
小胡觉得身在日本,生活中可以用这张礼品卡购买所需品,便添加了小马微信,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了此卡,小马也将礼品卡密码告诉小胡。
拿到卡密码的小胡来到附近的苹果商店,选中了要购买的商品,等到要用礼品卡兑换时,却被店员告知卡内余额为0。小胡随即打电话询问苹果公司官方客服,了解到该卡在小马开卡激活后,已于当天消费完余额。
小胡立刻联系小马,要求她返还卡钱,小马以小胡已经消费过卡为由不予返还,并将小胡的联系方式全部拉黑。小胡决定起诉维权。由于小胡身在日本,他便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的微信小程序立案起诉。
法院调解
睢县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考虑到该案涉案金额不高,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督促小马返还卡钱。根据小胡提供的小马的个人信息,法官来到小马家庭所在地,通过其家人联系到在外地上班的小马,经过耐心劝说,小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卡钱返还给小胡。这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的发展,出现了诸如网盘教程、素材、资料,电子礼品卡、影视会员,图文设计、文案写作,游戏充值,游戏道具、皮肤等虚拟商品,而这些虚拟产品,多以私人交易的形式出现,也经常产生消费纠纷。
法官提醒,私人交易、虚拟产品交易,也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对等的义务。经营者销售网络虚拟商品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如果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