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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孙子要不要替爷爷还救助款?

  发布时间:2025-04-22 15:18:13


    案件详情

    2021年1月23日,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致李某死亡。经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分公司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办方,为李某垫付抢救费用37938.88元。后因李某及其子均已去世,保险公司遂将李某的两孙子李一、李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垫付款。

    法院判决

    睢县法院审理认为,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应由事故责任人李某承担返还义务。李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李一、李二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实际继承遗产,故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法官说法

    1

    道路救助基金的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体现了社会救助的公益性,旨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紧急救助,垫付抢救费用。但基金的垫付并非无偿赠与,而是先行代付性质。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垫付后,应当向事故责任人追偿,责任人需依法返还,以保障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2

    追偿对象是谁?为何不是李一、李二?

    救助基金的追偿对象应是事故责任人,即本案中的李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而李一、李二作为李某的孙子,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原告未能证明他们实际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根据《民法典》中“限定继承”原则,避免“父债子还”的误解,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未支持对他们的追偿请求。

    3

    李一、李二获得的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李某的继承人此前已通过诉讼获得保险赔偿款,但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根据《民法典》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而非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因此不能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原告未能证明李某留有其他遗产,故无法要求李一、李二以个人财产或所得赔偿款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被告继承遗产的情况,故其诉求未获支持。法官提醒,救助基金垫付后应及时向事故直接责任人追偿,若责任人死亡,需查明其遗产情况,并在继承人实际继承范围内主张权利。同时,死亡赔偿金、保险赔款等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一般不属于可执行遗产,债权人应注意区分,避免诉请不当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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