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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集中发布一批打击拒执犯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09 15:06:35


    近年来,睢县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和严惩拒执犯罪两手抓,严把证据关,打好组合拳,广泛做宣传,以雷霆声势向拒执“亮剑”,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

    案例一

    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未在规定期限交付车辆

    基本案情

    马某与被告人杨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被告人杨某向张某出具书面借据,借款50万元,后钱款打入杨某账户,杨某到期未还,张某将该笔债权转让给马某。经马某申请,睢县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查封杨某名下奥迪牌汽车2辆。后马某提起诉讼,睢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马某50万元,被告人杨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马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睢县法院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杨某未主动履行,亦未向睢县法院报告财产,睢县法院作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杨某将2辆奥迪牌汽车交付睢县法院,杨某未在规定期限交付,睢县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马某向睢县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睢县法院将该案移交睢县公安局,睢县公安局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侦查,后移送起诉。本案审理期间,杨某与马某于2024年12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用2辆奥迪牌汽车变现价款支付案涉债务,剩余债务分期偿还,取得被害人马某的谅解。2024年12月27日马某领取2辆奥迪牌汽车变现价款112000元。

    杨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用查封车辆变现价款偿还部分债务,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睢县法院依法审理,以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故意隐匿财产,拒不交付查封车辆,逃避执行,并将个人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给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侵犯了司法机关裁判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杨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领取了汽车变现款,剩余债务分期偿还,推动执行,有效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并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孟某与朱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豫142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国赔偿孟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029.59元。判决生效后,朱某国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后朱某鹏承诺自愿为其父亲朱某国支付赔偿金,2022年5月6日睢县人民法院裁定追加朱某鹏为该案被执行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睢县法院向朱某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因朱某鹏拒不报告财产并辱骂执行干警,2022年12月7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决定罚款5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4年7月22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塘沽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于2024年7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8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执行人朱某鹏长期外出务工,月工资达8000余元,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携带的现金达9000余元,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人代为全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4年9月26日向睢县法院提起公诉。睢县法院依法审理,以朱某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逃避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侵犯了司法机关裁判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睢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睢县法院依法定罪判刑,并促使被告人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良好的教育警示意义。

    案例三

    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规避执行转移其名下房产

    基本案情

    罗某与郭某德、郭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6日判决郭某德、郭某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罗某借款2450000元及利息(2018年6月1日前利息243000元,2018年6月1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止)。判决生效后郭某德、郭某红未主动履行义务,罗某向睢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睢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郭某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郭某德未履行相应义务,并向法院申请再审,睢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郭某德再审申请。为规避执行,防止名下房屋被法院拍卖,2021年5月24日郭某德与其妹妹郭某芝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其名下位于睢县城关镇中心大街西侧某小区的房屋转让给郭某芝,故意约定房屋价格为1000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22年10月21日,罗某向睢县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郭某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睢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睢县公安局。

    睢县法院依法审理,以郭某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法院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故意将可执行财产变相低价变卖转移,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企图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了严厉惩治,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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