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我是给我哥带班的,我不是老板,不应该让我还你钱。”
张某:“就是你给我打的欠条,签的字,你必须得承担这个责任。”
2014年11月,李某的哥哥在张某处租赁电动吊篮、电缆、自锁器等建筑器材用于承包小区外粉。2016年1月,经结算,应支付张某租赁费用共计33390元,但双方签订欠条时,却是李某替哥哥打的欠条并签字,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迟迟没有支付租赁费。现张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河堤法庭负责人袁玉洁在受理该案件后,及时联系被告李某了解案情,发现确实是李某的哥哥向原告租赁的器材,于是组织李某的哥哥同李某和张某一同来到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李某提出自己不是老板,所以这笔钱不应该由自己偿还,而原告张某认为既然李某签了欠条就应该承担责任,双方因此对调解方案有一些分歧,后袁玉洁本着实质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某和其哥哥需支付原告欠款33390元,当即履行,双方握手言和。
群众利益无小事。睢县法院河堤法庭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平和、理性的沟通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共识,有效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