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0日,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睢县河堤十字路口处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睢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车辆在维修厂定损维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实际损失为4587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赔偿保险车辆的损失,并将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负责人陈某联系到周某,周某却认为自己不该赔这么多钱,多次催要均无果,陈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调解
河堤法庭负责人袁玉洁在承办该案件后,全面细致地研究案件材料,厘清证据脉络,考虑到该案件事实清楚,矛盾争议点清晰,有调解的可能性,便决定尝试从调解入手。
考虑到陈某在外地,线下调解并不方便且会给陈某增加负担。结合在合理范围内的赔偿数额,袁玉洁第一时间了解意愿,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结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在案证据,袁玉洁一一列明赔偿项目,在双方见证下进行计算,并在赔偿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解,同时,结合相关的典型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双方释法说理,讲明讲细案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知识。经过耐心地劝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了一个令双方都能接收的金额,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线上支付陈某3328.1元并当即履行。至此,该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