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的一天,王某驾车行驶在国道上,突然一只体重约七八十斤的大型犬从绿化带里窜出,直接撞在他的汽车保险杠上。王某忙急刹车,吓得出了一头冷汗。那只大狗摇摇晃晃走了一段路,倒地死去。
而绿化带旁边的田地里,正在干活的马某听到自己的狗惨叫,也赶紧跑到路上查看。看到爱犬被车撞死,马某拦住王某,要求王某对他进行赔偿。
王某下车查看车辆,发现车辆前部多处受损,当即报警。交警队处理后,王某拿着交警队证明和车辆维修票据,要求马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马某拒绝赔偿。12月,王某将马某诉至睢县法院。
董店法庭法官赵长永承办此案后,于12月26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马某声称,自己养的狗是名贵犬种,从小养大不易,王某应该为撞死他的宠物狗负责。王某认为,马某作为狗的主人,没有对狗拴绳,责任全在马某。
赵长永劝说马某:“根据法律规定,你应该严格管理好饲养的宠物,携带宠物犬外出还要给它系绳,防止宠物狗伤人、破坏财物。如果造成了别人的损失,即便是宠物逃离主人造成的损失,主人也要赔偿。”接着,赵长永也劝说王某,说明马某把宠物狗养这么大,确实有感情,请他体谅马某的损失。
经过赵长永劝说,王某和马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体谅马某宠物犬的损失,主动放弃一部分赔偿,马某当场支付给王某1800元车辆维修费,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对于此案,法官提醒:近年来,因饲养宠物发生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造成别人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纠纷很多,宠物的主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犬只,避免犬只伤人,也避免犬只受到伤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