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工作人员盗窃自己单位的案件,被告人张彤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0年2、3月份之间,张彤在睢县人民医院上班期间,利用与药房工作人员熟悉可以随便出入药房的便利条件,多次到医院后药房盗窃药房内的“丹红”注射液,共计480支,价值总计19176元。盗后以每支21元和18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睢县人民医院对面药房的王某,得赃款10000元,2010年7月6日,张彤到睢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赃款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彤罪后自首,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单位,并愿意缴纳罚金,本院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被告人张彤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