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从2022年中秋节开始,韩某、李某、于某三人驾驶摩托车,携带细狗,采取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先后数次捕猎野生动物,将捕获的野兔食用。2023年10月21日,韩某在睢县后台乡大街上售卖野兔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死体野兔10只。经山西正仁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为蒙古兔,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保护名录中的物种。
2023年10月21日,睢县公安局河堤派出所民警将韩某、李某抓获归案。2023年11月1日,于某到睢县公安局河堤派出所投案,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经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三被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韩某、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些动物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列入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麻雀、壁虎、蟾蜍、野鸡、野兔等等。
野生动物作为地球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近年来,非法狩猎案件层出不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提高法治修养,树牢爱护野生动物之心、崇尚自然、敬畏生命,拒捕拒食野生动物,切勿为了一己私欲,一时口欲,猎捕野生动物,既损害野生动物资源,又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