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饮水安全非儿戏,勿因贪欲害人又害己

  发布时间:2024-07-10 08:26:18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23年8月,陈某从商丘购进某品牌净水设备,在自己家中将自来水接入设备过滤后灌装成桶,在没有进行质量检测的情况下,以桶装饮用水的名义销售,共计销售金额约10万5千元,获利约2万元。经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陈某生产的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大肠菌群不符合GB19298-2014标准要求。2023年8月17日,陈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经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判决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扣押在睢县公安局陈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的生命健康,司法机关坚决予以打击。有的伪劣产品虽然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在此,法官也告诫销售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为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红线,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消费者也应该擦亮眼睛,一旦权益受到侵害,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此罪名共有四种表现形式: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产品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产品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其中“不合格产品”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57902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