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门槛、零风险、高利息、日返息”,当前非法集资的花样层出不穷,方式不断翻新,但依旧还是许诺回报、引诱投资的本质,而集资参与人一旦参与投资往往会遭受巨大损失甚至倾家荡产。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康某、白某夫妇在经营电动车期间,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取向集资参与人出具借据及向部分集资参与人提供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作担保的方式,先后向周边乡村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所吸收的款项被用于采购电动车、购买房屋以及支付集资参与人的高额利息等。至案发,被告人康某、白某共向集资参与人兑付本金4786578元、支付利息2413450元,现仍有集资参与人的存款26018372元得不到兑付。
【裁判结果】
经睢县法院庭审查明,被告人康某、白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康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与他人构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被告人康某、白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和常见犯罪量刑情节指导意见,二人分别被判处11年、3年有期徒刑,并处22万元、5万元罚金。
【法官说法】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惑”等都是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画饼、造势、吸金、跑路”是非法集资的常见套路。广大人民群众要抵制高息投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要记住一夜暴富是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就是守护自己和家人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