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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要把钱还给不相关的人?”

  发布时间:2024-04-10 08:06:08


    4月7日下午,睢县法院河堤法庭法官聂松在下班途中,接到了小李的电话:“法官,我向A公司借贷,这跟D公司有什么关系,D公司凭什么让我归还借款?”

    小李的案件还要从头说起,2022年12月,小李通过网络平台向A公司借款15000元,并由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3年10月B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偿还了剩余的6386.58元本金及利息。12月,B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C公司。2024年1月,C公司又将此债权转让给D公司。后D公司向小李催还借款,小李搞不清各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拒不还款,由此引发诉讼。

    聂松在下班回家的路上,接到小李的电话,听到小李只是弄不清案件中的权责关系,于是耐心向他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聂松说:“按照法律规定,B公司代替你向A公司偿还了债务之后,取得了向你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B公司是你的债权人了。该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转让的情形,B公司有权转让,而且从B公司到D公司,每次债权转让,各公司都以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了你,这些都符合法律规定。你现在只要把剩余借款还给D公司就可以了。现在剩余的借款也没有多少了,如果你再因为这点钱列入失信名单,对你的工作和生活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经过聂松讲解清楚债权转让的法律条文,小李心里豁然开朗,当即表示愿意还款。4月8日,小李向D公司履行完了相应的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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