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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调解,化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发布时间:2024-03-28 07:53:06


    温情调解 化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借款人意外离世,那么是“人死债消”,还是该“父债子偿”呢?3月26日,睢县法院河堤法庭在调解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从人情出发,引导双方互相体谅,最终化解两家纠纷。

    唐某和马某是老朋友,2023年1月,马某因急用钱向唐某借了一笔钱,当时出具了欠条,承诺尽快归还。但马某归还唐某部分借款后不久因病去世,剩余的债务马某的家人不再偿还。唐某等马某的丧事办完,向马某的妻子杨某、儿子说明了马某生前借款的事实。杨某母子仅承认部分债务,且家里因为给马某看病,已经债台高筑,现在无法偿还唐某的钱。无奈之下,唐某只好将杨某母子诉至睢县法院,要求杨某母子清偿马某生前债务。

    承办该案法官聂松在了解到马某一家的生活现状后,发现杨某母子确实生活困难。杨某母子作为马某遗产的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仅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有遗产。

    为了尽快解决两家纠纷,聂松决定从人情角度劝解双方互相体谅,他首先劝说唐某:“你和马某是多年的老朋友,感情深厚,现在老朋友去世,留下孤儿寡母日子艰难,如果让杨某母子一下气还清所有债务,他们既没有能力,咱们也太缺少人情了。”唐某说:“聂法官,你说得对,我也不是无情无义的人,之所以起诉,是觉得不能‘人死债消’,杨某母子不能一分钱都不还啊。”聂松又劝说杨某母子:“唐某现在还念着和马某的旧情,但是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唐某的钱也是一分一分挣来的,咱们也不能因为马某去世,就把债务一笔勾销。”

    经过聂松的劝说,两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唐某主动放弃部分借款,杨某母子偿还给唐某5万元即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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