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杜某和闻某曾经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3月生育一子小杜。2017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小杜由母亲闻某抚养。但是,判决生效后,小杜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闻某对其不管不问。
2018年4月,杜某因病去世,此时闻某已经改嫁,但其一直不愿将小杜的户籍迁出。如今小杜8岁了,因为户籍问题无法顺利入学。这些年,小杜一直和祖父母生活,感情深厚,闻某未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小杜也不愿再跟随闻某生活。于是小杜的祖父母向睢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闻某的监护权,指定祖父母担任小杜的监护人。
判决结果
睢县法院河集法庭审理该案后认为,闻某作为小杜的监护人,未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法定义务,继续行使监护权不利于小杜的健康成长,且小杜主观上不愿与闻某共同生活,愿意跟随祖父母生活,闻某亦同意转让监护权。综合考虑小杜的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判决撤销闻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祖父母为小杜的监护人。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撤销监护权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不尽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时,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本案中,小杜从出生一直跟随祖父母居住生活,在父母离婚及父亲去世后,其母亲长期不关心小杜的生活,也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继续由其行使监护权将不利于小杜的学习和生活,且小杜明确表达了跟随祖父母一起生活的意愿。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其母亲的监护权,并指定由其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小杜的健康生活成长和维护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稳定。
此外,监护权被撤销,并不意味着不可恢复。法律规定除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之外,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监护人原谅的,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