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帅在煤炭运输时不慎将王某家邻近柏油路边的院墙撞倒,双方协商时发生争执,其手持镙丝刀将王某头部扎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大帅随即逃走。时隔20年后,张大帅被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抓获,10月21日,睢县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大帅有期徒刑七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大帅家于1989年购买车辆经营煤炭运输生意。当年4月12日,张大帅及其弟弟张某分别驾驶汽车运煤经过睢县,张某驾驶的凌河牌卡车行驶到睢县城郊乡某村时,将王某家邻近柏油路边的院墙撞倒。1989年4月13日被告人张大帅同父亲以及其他人到王某家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一直协商到夜晚10时许。这时,被告人张大帅同王某家的其他人在肇事车旁发生纠纷,并动手打架。在众多人围住张大帅争执期间,王某赶来劝阻时,被张大帅手持镙丝刀将头部扎伤,王某当场倒地,张大帅随即逃离现场,王某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系被他人用钝性刺器(螺丝刀之类)刺击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案审理期间,关于民事赔偿诉讼经过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大帅将被害人亲属在1989年期间扣押、变卖其家庭的汽车及其煤炭等财产,作为赔偿费抵偿给被害人亲属以后,被告人张大帅及其亲属,又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王某的埋葬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整。双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且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大帅在因为民事赔偿事宜引起打架期间,持戒对他人实施伤害,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大帅归案以后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一时冲动造成被害人家庭凄惨的后果,感到非常悔恨。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并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且已经履行,被害人亲属同意对被告人张大帅从轻处罚,遂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