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县法院技术科在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选定鉴定机构时,首次采用竞争方式来选择鉴定机构,受到当事人双方赞许,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悉,原告甲公司为建设公司,被告乙公司、丙公司为置业公司,甲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4000余万元及停工、窝工损失480万元。
该案原、被告双方争议标的数额大、社会关注度高,技术科主任郭峰仔细研究了案件鉴定的焦点,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第10号文件要求:“采取竞争方式选取鉴定机构”。
于是,技术科首先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的公告,在规定的7天时间里让鉴定机构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公告发布后,共有35家机构报名参加竞选,其中省内机构29家、省外机构6家。由此可见,多家鉴定机构的参与说明鉴定机构对法院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这项工作关注度和参与的热情很高。
接着,技术科从睢县法院确定的评审人员库中随即抽取10名工作人员对35家鉴定机构按照执业能力、鉴定收费、鉴定时限、机构业绩四个方面进行百分制评分,评分结束后评审人员在各自评查表中签名。
最后,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确定4家鉴定机构参与随机摇号。摇号当日,双方当事人到场参加见证,并邀请院督查室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对摇号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在双方当事人对以上办理事项均无异议情况下,全体在场人员在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笔录上进行了签字和确认。
从开始告知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到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对这一做法均表示非常满意和认可。通过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能促使鉴定机构高效率、低收费办理鉴定,能保证鉴定过程公开、公正、透明,能真正提高当事人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