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条窄道上迎面相遇均不愿让路,一砖下去触犯刑律。9月13日,睢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军见管制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赵军见(男,22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与睢县孙聚寨乡农民卢某及其家人因给车让路发生纠纷,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军见用砖头将卢某的鼻子和面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卢某的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和面部创口,均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军见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卢某现金3万元。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军见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