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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董店法庭:法官找准分歧点 百万元纠纷终化解

  发布时间:2023-06-19 17:30:10



    2020年2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加工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制作并安装钢结构厂房,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乙公司仅向甲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下余款项未支付。甲公司便将乙公司诉至睢县法院。

    乙公司收到传票后,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称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周期为60天,而甲公司却逾期265天,已构成严重违约,且施工存在一些质量问题,给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甲公司赔偿工期违约损失及维修损失费用。

    承办该案的董店法庭法官赵长永及时联系双方,但双方情绪激烈,各执一词,拒绝沟通。于是,赵长永围绕工程量、工程款、工程质量等分歧点,逐条分析逐条认定,逐项排除争议点,通过认证和说理,将“释法明理”贯穿于案件事实、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中,尽可能做到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在初始阶段,大大减少了双方意见分歧。

    见到双方的矛盾缓和,6月16日,赵长永便组织双方代理人到董店法庭进行调解。经过耐心劝解,并征求双方意见,最终在赵长永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材料款50万元、施工费50万元,甲公司收到每笔款项为乙公司开具相应类型的发票。

    “小”法庭发挥“大”作用,一直以来,睢县法院致力于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用快速、便捷的司法服务,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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