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张某雇佣王某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从事水电安装,作业中王某不慎摔伤并住院治疗。当时根据王某的伤情和治疗康复情况,张某赔偿给王某260500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某不再追究张某的责任。但后来,王某的伤残情况较重,后期的养护还需要大笔资金,王某便向睢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当初的赔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初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判决协议撤销。2023年1月,王某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该工地的三层分包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承办该案的河堤法庭法官聂松考虑到王某后续治疗还要花费很多钱款,而四名被告属于逐层分包关系,需要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才能厘清责任,让王某尽快拿到赔偿金进行后期的治疗和养护。
5月27日正是星期六,聂松放弃休息,组织王某妻子、张某、第三层分包建筑公司负责人到法院进行调解。聂松耐心向三方释法说理,该工地上两层的分包公司,对第三层的建筑公司的分包行为不可控制,不能预见,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层的建筑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张某,则该建筑公司和张某应为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考虑到张某已经支付了26万余元的赔偿金,综合王某的治疗状况等情况,该建筑公司和张某应再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33万元。
经过聂松耐心的劝说,让三方都从法律角度明确了责任主体,于是,该建筑公司和张某当日下午便履行了33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