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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旗杆拽国旗 处刑罚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0-09-28 15:07:32


    国旗象征着一个国家的尊严,作为公民,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场合都要保持对国旗的崇敬。9月20日,睢县法院审结一起侮辱国旗案,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吴志军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吴志军(男,28岁,汉族,农民)酒后回家路过睢县董店乡尤寨村村室时,借着酒意用脚踹村室门口的国旗旗杆,并将国旗绳子连同国旗从旗杆上拽下,将国旗扔在一边,然后又将国旗杆子用脚踹倒,后被其父母及村民劝回家。经现场勘验,国旗旗杆被踹倒,国旗的左边缘、及左上角被撕烂。案发后,被告人吴志军的家人将国旗杆修复完好。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志军酒后故意毁坏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已将损坏的旗杆修复完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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