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院的调解,我的医疗费有着落了,太感谢了!”袁某感慨万千。
案情回顾
据悉,刘某开办一家废品收购站,6月14日袁某到刘某处购买废品,被刘某饲养的狗咬伤,经治疗,袁某共花费2140元的医疗费用,后袁某多次找刘某索要花费的医疗费用,刘某拒不支付。袁某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现场调解
该案到了尚屯法庭调解员李百成手中,他首先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原告,了解到袁某、刘某双方先是经过了村委会的调解,由于双方的调解意见差距过大,没有调解成功。后李百成与刘某的乡、村干部联系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与调解难点,并联系原被告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过一下午的讲解法院审判流程和相关法律知识,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以现场给付的方式在当天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袁某受伤是刘某所饲养的犬只所咬伤,刘某已经构成侵权。而刘某作为涉讼犬只饲养人,其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造成袁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睢县法院尚屯法庭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活动,不断提高能力作风建设,实实在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