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我为群众办实事】睢县法院:聋哑女的离婚案

  发布时间:2022-08-11 09:05:54


    案情回顾

    小丽(化名)自幼聋哑,2020年秋季,经人介绍与小强(化名)相识,小强对长相甜美的小丽一见钟情,相识不久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定下婚约,双方共商之后,小强愿意出42万彩礼迎娶小丽。2021年2月份,双方在亲友的见证和祝福下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9月份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小丽温柔贤惠,小强踏实肯干,本以为万家灯火中又多了一个温馨的家庭,这对新人会一直幸福生活下去,然而结婚还不到一年,小丽一纸诉状递至法院,坚决要求与小强离婚。

    民二庭庭长陈洁承办此案后,认真查阅了该案的卷宗材料。小丽自述,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自身又是聋哑残障人士,婚后不久,夫妻双方无法正常沟通,生活上经常出现摩擦。2022年1月,自己早产生下一女,小强将其扔在医院不管不问,出院后孩子被强行夺走,小强家人不让母女相见。

    双方各执一词

    开庭当日,由于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陈洁与法官助理刘素梅对案件开展背对背庭前调解,小强、小强的父亲、小强的律师、小丽、小丽的弟弟及小丽的代理律师出席,由于小丽是聋哑人,沟通不方便,好在小丽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小丽可以用微信打字来表达自己的意思。

    “他结婚后经常打骂我,我实在无法忍受与他再生活下去,请求法官支持我离婚。彩礼都用于共同生活了,无法返还。”小丽在手机上打出这样的话。

    小强听后说道:“我并没有打骂过她,婚后对她疼爱有加。订婚时我给她送了42万彩礼,结婚后我一直打工挣钱,现在账还没有还完。”

    一边是小丽委屈哭诉,一边是小强喊冤叫屈。双方对于这段婚姻,均没有挽回的意思,都同意离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双方对彩礼、抚养问题存在分歧

    这么大额的彩礼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全部花费完吗?带着这样的疑问,陈洁询问了小丽的弟弟,小丽的弟弟道出实情,原来是小丽的父亲将彩礼挪作他用了。

    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也存在分歧,在陈洁、刘素梅耐心地劝导下,小强打开心扉,说出了心里话,“小丽又聋又哑,我们两个确实没法沟通,我也想过离婚。孩子还在吃奶,现在离婚孩子还得判给她。我现在还负债累累,真的是人财两空了。我坚决要求抚养孩子。”

    小强的父亲抹了一把眼泪对陈洁说:“陈法官,我们家没有别的要求,希望能把孙女给我们。从医院接回来孩子之后,我和她奶奶一直好好养着。我今年快七十了,但只要我还能动,有我一口吃的,我一定好好养活我的孙女。”

    陈洁、刘素梅共同劝解小丽:“当初相识的时候是那么美好,也是一段佳话,虽然未能天长地久,但毕竟共同生活那么长时间,有了一个那么可爱的贴心‘小棉袄’。哪怕你们离婚了,与孩子之间的血脉相连。如果你们之间闹得这么僵,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按理说孩子还小,还在哺乳期,应当跟随你生活,但你自己也清楚缺乏抚养能力,小强家人对孩子爱护有加,不会亏待了孩子的。”

    听了陈洁、刘素梅的话,小丽也知道自己的能力不足以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同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小强也作出让步:“一百万也买不来我的宝贝女儿,只要她同意把孩子给我,我同意放弃返还彩礼的要求。”

    经过长达两个半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离婚,孩子由小强抚养,小丽承担抚养费用,小强不再要求小丽返还彩礼。

    法官,求让我见见孩子吧

    调解接近尾声,小丽急切地打出字,“求法官让我见见孩子吧,自从我出院就再也没有看过我的孩子”,看到这,陈洁不禁心头一酸,自己也是为人母,能够感同身受小丽对孩子的感情。小强当即联系家人发了一段孩子的视频,小丽看完视频提出当面见见孩子。陈洁对小强说道:“你们离婚之后,小丽还是孩子的母亲,有探视女儿的权利,毕竟孩子是她的亲生骨肉。正好小丽要去你家取走她的个人物品,趁这个机会让她见见吧。”

    下午5点多,天空不知何时下起了大雨,由于思女心切,小丽顾不得这些,来到小强家中,终于见到了自己日思夜想的女儿,“我想抱抱她。”小丽恳切地望向小强,小强点头表示同意。小丽抱着女儿悲喜交加,难舍难分,这一幕让在场的人不禁潸然泪下。哪怕再多不舍,总归是要分离,小丽依依不舍地一步三回头望向女儿,背影渐渐消失在大雨中。

    恋爱虽易,婚姻不易。爱情本无价,多少家庭因为“高价彩礼”负债累累,一旦婚姻破灭,又会因为彩礼问题对簿公堂。结婚不是儿戏,婚前一定要慎之又慎,男女双方及家人要充分了解,仔细考量,保持理性,切勿草率、冲动结婚。婚后双方更要互相多包容与理解,真诚相待,用心经营,且行且珍惜。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60046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