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县法院河集法庭调解了一起恋爱期间因转账引发的纠纷。张某(男)和司某(女)原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关系亲密。司某经常以还花呗、信用卡、买东西手头紧等为由向张某要钱。但恋爱不久,张某突然被通知分手,微信被拉黑。张某意识到不对,经算账发现自己在恋爱期间陆续向司某转账金额多达55900元。张某认为其是基于与司某缔结婚姻才多次向司某大额转款,现双方已经分手,无法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该笔钱款司某应当返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到了调解员李阳志手中,李阳志在了解具体情况后,联系到司某,司某认为双方是自由恋爱,钱款往来属于自愿赠与,不愿意退还。李志阳以情释法说道,张某的转账并非全部是表达爱意或者用于双方日常花销,张某是奔着结婚的目的多次给你转账,该部分钱款并非无偿赠与,并且你们恋爱时间短,张某的经济状况也一般,你占有的该部分财产应予返还。在李阳志劝说下,司某最终想通,同意将钱返还给张某,也让张某受伤的心灵得到慰藉。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前一种,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是在附条件的赠与情况下,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如转款是“521”、“520”、“1314”、生日礼物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纯属表达情意,或者小额转款用于日常花销,属于一般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完成,给付方不得撤回。但本案中,鉴于双方交往时间短,张某经济状况一般,张某和司某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的行为属于附条件赠与,是以恋爱结婚为目的,因双方分手目的未能实现,司某应当返还。
日常生活中,男女恋爱时为了增进感情,双方都会赠送对方一定的钱财或者礼物。在此提醒恋爱中的男女,要保持理性,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更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以免伤害到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