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四个少年聚在一起无钱聚餐时就去公园拦住正在游玩的另几个少年强行索取现金。6月11日,睢县法院召开圆桌法庭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临时起意的抢劫案,当庭以抢劫罪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小孙(18岁)、小宋(17岁)、小陶(16岁)、小李(15岁)四人因无钱吃饭,经预谋后,分别携带钢管、木棍等作案工具窜至睢县新世纪公园内,将正在游玩的少年小杜、小郭、小朱三人拦下,劫取小杜现金110余元,小孙、小宋分别用钢管、木棍威胁、殴打小郭,小陶殴打小杜。经鉴定,被害人小郭左侧髂前上棘骨折,构成轻伤;头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抢劫的102.3元现金已由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小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睢县城郊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案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四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基于本案4名被告人均是是未成年人,睢县法院决定采用切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圆桌审判方式予以审理。在庭前,法官和委托的两名社会调查员经走访了解到,被告人小孙自幼上学,至初中二年级辍学回家,父母因躲避计划生育长期外出打工,其跟随祖母一起生活,缺乏家庭教育;其母体弱多病,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案发后其父为了赔偿受害人损失外出打工,从房上掉下致使右腿摔骨折,至今卧床不能行走。被告人小宋、小陶二人初中二年级便辍学,被告人小李初中一级辍学,由于其父母忙于外出打工,对子女缺少管教、关爱、温暖;此次犯罪是因为四人在一起没钱吃饭,临时起意,而外出抢钱。
庭审中,4名未成年被告人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及法院委托的社会调查员围坐在椭圆形审判桌旁,诚恳地接受了一次谈心式审判。审判长、睢县法院副院长李文彬自始至终以平和的语调、恳切的话语和法定的程序主持着庭审活动,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指定辩护人、社会调查员和法定代理人——四名被告人的父母也当庭用真诚、感人的话语与孩子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和帮教。
为了更好地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青少年,圆桌法庭还专门邀请人民陪审员睢县妇联副主席闫寒梅参加案件的审理并重点负责法庭教育工作。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和社会调查员根据庭前亲身调查走访情况,分别对4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说服教育,希望其能够从中汲取教训,悔过自新,争取得到宽大处理。圆桌法庭上,4名未成年被告人充分感受到了司法和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悔恨的泪水长流,表示“永远忘不了法官叔叔、陪审员阿姨以及其他叔叔阿姨的教诲,一定汲取教训,好好学习,重做对社会、对父母有用的人”。在庭审现场的人员无不为未成年被告人理性和亲情回归的情景所震撼,纷纷留出了感动的泪水。
宣判后,四未成年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他们和其父母相拥而泣,一再向帮教他们的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等叔叔、阿姨致谢。
点评:少年是未成年向成年过渡的一个特殊群体,有着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他们年纪小,自控能力差,行事往往容易冲动,认知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弱,法制观念淡薄,但同时,犯罪的未成年人又大多个有较强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圆桌法庭正是基于未成年人这样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而按照“寓教于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重点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内心思想教育、感化,让他们在认识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的同时,更感受到来自于社会,包括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关爱和帮助,从而让他们彻底改邪归正,重新做人,乃至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材,更好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罪犯的目的。关于圆桌法庭,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实行圆桌审判。圆桌审判方式是目前最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特色的庭审程序,法官不再坐于居高临下的审判台上,而是组织控辩双方和被告人围桌而坐。在法庭布置上,在墙壁上悬挂有激励未成年健康成长的漫画,在法庭内摆放有花草,给未成年被告人一种温馨的感觉,整个庭审在平和、舒缓的气氛中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紧张恐惧、自卑负罪心理,使其感受到社会和家庭是把其当成一个犯错的孩子而不是罪人,对其挽救而不是抛弃。
二是聘请社会调查员参与。该案法院在开庭前,专门聘请了县妇联两位副主席作为社会调查员,对四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学习生活情况及犯罪成因进行专门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法庭审理中当庭宣读,使法庭能够客观全面的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特点、犯罪成因和日常表现,在审理案件时对上述因素予以结实合考虑,从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角度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罚,也为判决以后如何有针对性的开展延伸帮教提供详实的依据。
三是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庭教育作用,将教育贯穿于整个审理过程。寓教于审,以法庭为主,公诉人、辩护人、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等各方面主体合力进行教育,同时还特别融入了法定代理人参与法庭教育的内容。让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在法庭上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使教育的主体更贴近被告人,更容易被其接受,教育的感染力更强,效果更佳。真正把法庭变成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制德育教育的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