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已到来,啤酒夜市小烧烤,一杯接着一杯倒……在推杯换盏,酣畅淋漓之际,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2021年在刑事犯罪中,危险驾驶罪成“第一大罪”。2021年一审刑事案件前十名中,危险驾驶罪居首,远远超过其他刑事案件。
2021年睢县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一、四年两次酒驾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1mg/100ml。2016年3月7日王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睢县法院2021年审理的第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2016年王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犯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后,不仅对个人、家庭,甚至对子女的政治前途、择业等都会有很大影响。受到过刑事处罚后并没有使其认识到违法后果的严重性,时隔几年之后再次饮酒后开车上路,且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79.1mg/100ml,无可厚非等待王某的是更严厉的刑罚。
二、隔夜酒驾车致人重伤二级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5日夜,被告人卢某找朋友喝酒,次日早晨,被告人卢某驾驶轿车回县城。6时30分,被告人卢某驾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刘某发生相撞,造成刘某及乘车人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驾车逃逸,逃逸过程中,被巡逻的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所检验检测:被告人卢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55.9mg/100ml;经睢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补充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典型意义:
不少饮酒者抱有侥幸心理,饮酒后第二天驾车,殊不知在大量饮酒的状况下,即使经过一夜,血液中仍然残存酒精。是否酒后驾车不以驾驶人的自我感受作为评判标准,也不以酒后时间长短来界定,而是以人体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依据。本案中卢某头天晚上大量饮酒,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于次日清晨驾车,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没有积极救助被害人,而是驾车逃逸,依法从重处罚。
三、酒后驾车又引发其他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7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无牌机动三轮车到其岳母段某家中,因言语不和,先后拿砍刀、油锯板扬言要砍其媳妇刘某,后被人拦住,段某多次要求其回家,王某拒不回家,并拿汽油泼段某身上。王某在段某家肆意闹事长达2个多小时。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7mg/100ml。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王某在饮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非法闯入他人住宅、肆意闹事,构成非法闯入住宅罪,依法数罪并罚。饮酒者容易意识不清、情绪激动,容易诱发其他犯罪行为。喝酒要适量,对饮酒后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行举止的,应尽量少饮酒、不饮酒。
四、共同饮酒者驾车双双入刑
2021年10月4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面包车,载着被告人陈某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将同向步行的徐某1、徐某2撞倒,造成徐某1、徐某2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徐某1、徐某2无责任。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1mg/100ml;被告人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该小型面包车离开现场,停到位于汽车修理店后回到事故现场,拨打120、110电话,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8mg/100ml;张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陈某明知张某饮酒,且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不加以劝阻,放任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事故发生后,同行者陈某自身在饮酒的状态下,驾车驶离案发现场,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酒驾入刑后,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明知故犯,最终受到刑事处罚。
五、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永冠牌四轮电动车沿中心大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在道路上步行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2mg/100ml;李某驾驶的永冠牌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纯电动汽车。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电动四轮车已成为普遍的代步工具,目前仍有不少人对摩托车、四轮电动车、机动三轮车的认识不足,认为不属于机动车范围,即使酒后驾驶也不会构成犯罪。实际上,四轮电动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具备机动车的特征,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此类车辆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结果为前提。只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 mg/100ml以上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正值端午节来临之际,是家人团聚的欢乐时刻,适当饮酒,酒后坚决不开车,提高法律意识,一旦构成犯罪,将会后悔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