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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介绍对象为名贩卖妇女 鸡飞蛋打害人又害己

  发布时间:2010-06-09 16:30:54


    明知他人在拐卖妇女,仍然积极帮助寻找“婆家”。6月9日,睢县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妇女案,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媒人”车照启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车某(男,67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以替他人介绍对象为名,伙同河南省潢川县的王某(另案处理),先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精神病妇女小兰卖给睢县河集乡的刘某(另案处理)为妻,以3000元的价格将精神病妇女小玲卖给睢县孙聚寨乡农民代某(已判刑)为妻,以2500元的价格将精神病妇女小萍卖给河集乡农民陈某(另案处理)为妻。以上三次行为被告人车照启都是与“买妻”者一起去贩卖妇女处(信阳潢川王荣元处)实施的买卖行为,其本人从中未收取现金,只是事后相关买家以谢“媒人”名义为其送去烟酒、饮料等物。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车某在帮助他人介绍对象时只是得到少许物品,但其明知他人是在贩卖拐卖妇女,而从中予以介绍买家,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拐卖妇女者实施卖妇女,且先后三次介绍他人买卖妇女,其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应加重处罚。被告人车某虽然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其法律认识上的错误不影响其罪的构成,也不影响其认罪态度。鉴于被告人车照启的行为是从中介绍买卖妇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在法庭上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予以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点评:本案被告人车某是民间的“说媒”者,其应知在帮助他人介绍对象时应通过双方父母同意,并经过民间婚前习俗(如送彩礼、下帖等程序),确定关系。而其在案中实施的这三次行为一次是在睢县现金交易,另外两次是其带着“买妻”者并携带现金赶去卖方处(王某处)挑选合适的女子,并且在买卖过程中还与王某存在讨价、还价的情形,说明其主观上是明知王某不是真正的说媒者,而是出卖精神病妇女的贩卖者,其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他人买卖妇女。因此,法院对其按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无疑是合乎法理及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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