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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22-05-17 15:48:19



    5月17日,睢县法院刑事庭通过网上云开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据悉,被告人董某在2021年4月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绑定自己的手机号后,将两张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号交于“胖子”,后经公安部电信案件平台查询,“胖子”将董某的两张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经查,被害人杨某在自己家中以贷款需要验资的方式被人诈骗。被害人杨某将24000元,于2021年4月25日转向董某名下的银行卡。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董某名下两张银行卡共计接受他人资金562702.5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3起,非法获利200余元。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对于此案,睢县法院刑事庭法官阮传超提醒大家,犯罪分子利用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或支付结算账户等来进行资金的接收、转移,如果大家为了贪图一些小便宜,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微信号、手机卡等提供他人使用,事实上就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希望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中,一旦遇到借用手机卡、银行卡并提供报酬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要做好三件事:

    1.不要贪图小便宜

    犯罪分子在借用手机卡、银行卡、微信号等信息时,往往会向对方许诺一定金额的报酬,这类报酬数十元、上百元不等。如果贪图这些小便宜,很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犯罪。

    2.不要助长违法行为

    如果遇到回收手机卡、银行卡、微信号的行为,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有被收买手机卡等信息的行为,一定要向公安机关举报,避免身边人被骗、犯罪。

    3.注重保护个人信息

    当今社会网络发达,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方式很多,大家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被一些蝇头微利冲昏头脑,滑入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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