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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小额案件诉讼程序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时间:2009-07-15 09:46:13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小额债务诉讼明显呈增多态势。以睢县法院为例,2008年受理的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的债务类案件分别比2000年、2003年、2006年上升了210%、130%和55%,始终保持在民事案件受案总数的20%至30%之间。有鉴于此,对小额案件诉讼程序的探讨已成为基层法院尤其人民法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以睢县法院为研究样本,就当前基层法院小额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现状及不足作一调查,并就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问题作一粗浅探析。

        一、当前小额案件适用诉讼程序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专章规定简易诉讼程序以来,对于小额案件,因其诉讼标的较小,争议大都不是很激烈,为有效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审限、方便案件当事人诉讼,大多数基层法官都将简易程序作为该类案件的首选。近年来,由于许多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愈发突出,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也越来越高。2006年元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睢县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3717起,其中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案件855件,占23%。该855起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779件,占91%;适用普通程序76件,占9%。779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397件案件在当事人充分享有必要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角度出发对程序适用作了进一步的简化。一是简化送达方式。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采取打电话、捎口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二是简化调解方式。在立案和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就征求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庭前调解的意见,如双方同意,排期开庭前就开展调解;法官对当事人同时到庭要求调解的,实行直接调解,当即制作调解书,即时送达;三是简化答辩期间。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间的,将开庭时间提前到答辩期内;四是简化庭审程序,对双方陈述一致、没有争议的事实及庭前证据交换已确认的事实不再调查;对当事人在庭审中相互承认的事实免于举证、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意见有分歧、对事实争议大的案件,采取边调查、边举证、边辩论的庭审方式,加快庭审节奏;五是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在制作调解书时,略写当事人诉、辩叙述;六是案件类型广。除涉外案件、新类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发回重审案件或再审的案件外,其它案件只要标的较小都可适用简易程序;七是办案效率高,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让当事人从复杂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差旅费、误工费、时间耗费大幅降低。

    调研发现,小额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在程序适用上法官有很大的随意性。因缺乏具体法律规定,造成小额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较为混乱。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全由法官凭主观作出判断。甚至出现不严格区分案件的性质、类型、只要标的较小均按简易程序予以审理的现象。

    二是配套措施没有到位。一些审判人员对小额案件虽然选择了简易程序,但仍习惯于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操作,不能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如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基层人民法庭对于小额案件当即审理的微乎其微,并且裁判文书也不能做到简明扼要,宣判存在拖延。尤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仍在无形中受到普通程序裁判文书格式的制约,难以体现出“简易”的特点,显得拖沓冗长,不能让人一目了然。

    三是目前立法上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过长,不利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方式改革一再强调“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一个简单的案件可以拖到三个月才结案,无论于情于理,与“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都是相悖的,也不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减轻当事人讼累。

    上述问题的根源还主要在于立法上的缺位。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审判程序,并没有针对小额案件的特殊特点规定独立的诉讼程序,造成实践中在办理小额案件时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一些基层法院在建议程序基础上大胆进行了再简化,但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造成司法实践中造作混乱,甚至有法院(法官)“造法”的嫌疑。

    二、关于小额案件诉讼程序构建的几点建议与思考

    鉴于立法上和实际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为使小额案件审判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笔者认为,应借鉴国外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对小额案件(如一、两千元以下的案件,具体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状况而异),法庭审理中一经查明事实便可立即宣判,无需经过辩论、最后陈述阶段,也不需进行调解,当事人如果有协商倾向的,可在具体履行时进行和解,也可直接撤回诉讼。因为小额案件的调解会牵涉法院大量精力,这种努力就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来说是很不值得的,当即判决无论对法院,还是对双方当事人来讲,都很经济,不会产生讼累。在具体程序构建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专门的小额案件速裁庭。鉴于同一法官既办简易和小额案件,又办普通案件,在庭审过程和传唤方式等方面有诸多不利因素,建议在法院内专门设立小额案件速裁庭,在具体操作时可根据每一个法院的实际收案情况及小额案件的多寡,配备一审一书至三审三书或更多的审判量,这样更利于法院内部的专业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凸现专家型、效率型法官,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法官队伍建设的方向也是一致的。

    2、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简易程序也规定甚简。就目前理论界所广泛讨论的小额诉讼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小额诉讼程序和普通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在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上有所不同。而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则是指一种以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服务大众为目的的,正在发展的未成熟的诉讼程序,是一种有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独立运作的诉讼程序。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应从狭义上理解为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就程序规定的某些方面而言,近似于简易程序的一些规定,但性质上它绝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简易程序的分支程序,而是与简易程序相互联系,同时并列存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是一种诉讼标的额较小(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程度而定),事实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明确的特殊的简易程序。

    3、在立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案时对于小额案件应给予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权利,这样一者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性;二者为当事人在实体上节省了精力和财力。即使诉讼费用与普通程序一样,快捷的小额程序也能节约当事人在诉讼上的精力、人力及路途的费用,还可以早点取得执行的依据,及时实现实体权利。

    4、在法院依职权确定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方面。对于那些当事人未作出明确选择的案件,法院得依职权确定案件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笔者认为,对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只要主要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明确,就应依职权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5、在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转化方面。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笔者认为,可参照实践中已经成熟的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条件执行。

    6、在起诉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口头起诉,在小额诉讼中应加以落实。当事人口头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加以整理、记录,以此立案,或者采用法院事先印制好的表格起诉状,方便当事人起诉。

    7、在立案、审理的衔接方面。笔者认为,应建立灵活的小额诉讼程序运作模式。小额案件立案受理后,立案庭初步确定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交小额案件速裁庭审理。若原告、被告能到场,可当即进行听证或诉讼指导;若当事人放弃法定答辩期,法官也可当即审理。在庭审阶段,法官应不受普通程序中的过多束缚和限制,在庭审中调查和辩论阶段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交叉进行,非常简易的可以不组织辩论。并且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在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与法院的认证过程也可以适当简略,重点是将法律事实了解清楚;对当事人有合意的可径行调解,调解记入庭审笔录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8、在加强诉讼指导方面。程序的简化并不能代表权利的忽视。笔者认为,恰恰应加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力度。所以在各个环节的法官释明工作尤为重要,并且还应有一定得书面记录,以便于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管。

    9、在文书制作和送达方面。应简化判决书、调解书的制作,叙事说理部分力求简明扼要,紧扣双方争执焦点说理,言简意赅、简单明了,还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出格式化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可灵活、机动、简便,相关的诉讼文书均可口头或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庭领取。

    需要说明的是,送达是加快小额诉讼程序办案进程的很重要的一环,法院各部门都应配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承办法官,做好法律文书送达的工作,力求快速、有效。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优先送达。在送达的法律文书数量较多的情况下,优先保证小额诉讼的文书送达;二是快递送达。在用邮政送达的文书中,若有些文书的性质决定需要用最快的速度送达,可以考虑采用邮政快递的形式;三是专人送达;四是假日送达和夜间送达;五是借力送达。有些案件,法警按被告地址去找不一定能顺利送达,或被对方一句话退回。但承办法官了解被告更多的情况,例如,通过案件说情人或当事人的家人、亲属等的协助,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0、在诉讼费用方面。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费用宜降低,这样既能便于微小权利者积极行使其权利,也能与程序的简洁、效率相匹配。在具体操作上可作如下规定:财产案件标的额在1000元以上的按原规定,在1000元以下的费率按5%交纳;离婚案件,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和其他非财产案件仍按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办理。

    11、在审限方面。笔者建议小额案件推行一月内结案。实践证明,如果配之以较高的审书比例、简化办案流程,小额案件是可以在一个月结案的。如案情复杂,可考虑在最后10天内,申请提出转普通程序,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以合议庭审理。

    12、在归档方面。笔者认为,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只要有以下材料就可以了:(1)诉状或口头起诉笔录;(2)必要的证据;(3)审理(包括调解)笔录;(4)有法律文书的,附上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调解协议;(5)送达回证;(6)诉讼费单据;(7)释明权利义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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