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睢县法院董店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系妻子在离婚前变卖房产,离婚后丈夫发现上述行为遂产生纠纷,经过调解双方最终在3月15日达成协议。
据悉,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于2014年11月举行婚礼,2015年9月生下一子,2018年2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妻子陈某多次催促孙某在县城买房,于是夫妻在县城买下房屋一套。2021年5月陈某到睢县法院起诉离婚,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约定儿子由孙某抚养,但当时双方对财产没有明确分割,后孙某查实陈某在离婚前就已经将所购房产变卖,于是孙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3月15日,该案承办法官董店人民法庭庭长李俊永主持调解,向陈某及其娘家人释法说理,讲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案涉房产系双方婚姻关系期间贷款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依法分割,除向双方说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外,李法官进一步又向他们解释法院的执行措施,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付给孙某10万元(在3月16日当场履行一半),剩余的银行贷款由陈某偿还,陈某对儿子享有探视权,至此双方财产分割完毕,再无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