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窃取姑母的银行储蓄卡,索要密码未得逞后又策划绑架正在上学的姑表弟。4月17日,睢县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成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朱莹莹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至10月份,被告人李成行潜入其姑母李远玲在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刘洞村的租房处,趁家中无人之机,盗走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内有现金6万元)。同年12月初,李成行回睢县找到被告人朱莹莹,预谋索取银行卡密码后取款,随后二人多次向李远玲夫妇打电话威胁索要密码,均未果。
200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成行提议绑架正在睢县育才学校上学的其姑姑李远玲的儿子即其姑表弟丁金锁,经与朱莹莹预谋,第二天二人赶到睢县育才学校,将丁金锁骗出后带至睢县县城湖西路“襄水宾馆”内,诱骗丁金锁配合向母亲李远玲要钱,遭到拒绝后当晚将丁金锁送回学校。2009年12月18日,二被告人再次预谋绑架丁金锁,并购买了“安乃近”药片,当晚20时许,两人赶到育才学校将丁金锁骗出后绑架,随后分别控制于睢县湖西路“襄水宾馆”房间和民权县“民权宾馆”房间内,期间多次向丁金锁的家人打电话、发信息,勒索现金5万元,均未果。2009年12月19日,丁金锁的父母从郑州赶回睢县报案,睢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于当日下午17时许,在“民权宾馆”318房间内将李成行、朱莹莹抓获,丁金锁同时被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成行、朱莹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共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鉴于被告人朱莹莹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