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睢县人民法院针对工作实践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院党组专门召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把克服审判工作中的“五轻五重”现象,当成践行“三个至上”理念认真落实,从源头上克服浮躁心理,多办案、办精案、办铁案。
一.重办案,轻学习。多年来,在法院系统中很多审判人员还普遍存在着只要把案子办了,学不学习无所谓的思想,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案情和新矛盾,不去学习新知识、探索新经验,不肯运用知识的力量去处理案件,化解矛盾。一切按常规、照经验办事,搞老一套,使群众满意率保持较低水平,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二.重实体,轻程序。在人民法院,有不少审判人员仍然认为,审判案件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存在点小问题无所谓。一些办案人员重实体、轻程序从而导致了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当事人有理无理的缠诉和信访。
三.重数量,轻质量。有些审判人员存在着盲目攀比心理,片面追求结案数,忽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主要表现在开庭不规范,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总体不高,错漏别字、叙事不清、说理不透、法律条款援引错误等问题还存在。
四.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为了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宗旨本身没有错,但有些办案人员片面的认为,打击犯罪是第一位,保护人权是第二位,以致于经常出现损害被告人乃至被害人利益的情况。
五.重就案办案、轻社会效果。有些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单纯办案思想,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简单地依法条对号入座。重判决,轻调解;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强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有的案件虽然结了,但却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引起涉法上访。该院办案理念的转变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睢县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