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3月18日,睢县人民法院邀请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在该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驾驶货车撬门砸锁入室盗窃小麦案,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四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对作案工具车号为予B07039东风牌绿色货车予以没收,由车辆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19日晚19时许,被告人黄四孩(又名黄四,男,44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兰考县谷营乡谷东村一组)与李德福、王豪、任付林、王合民相聚在兰考火车站附近一家餐馆吃饭并预谋到睢县偷窃粮食,饭后五人购买了铁锹、编织袋、绳子等作案工具。当晚10时许驾驶车号为予B07039东风牌绿色货车从兰考出发,于第二天凌晨2时许赶到睢县河集乡蔡桥村付国兴的粮食收购点。黄四孩等人利用携带的断线钳等工具,撬开被害人付国兴的门市部,五人共同将付国兴收购的15.44吨小麦装在货车上盗走。五人的盗窃行为被蔡桥村村民朱在亭发现,朱在亭及时告诉被害人并报警。被告人黄四孩等五人所驾货车被公安民警在睢县消防队路口处截获,黄四孩等4人逃跑,李德福被当场抓获。经有关部门评估,五人所盗小麦价值27000余元,案发后已退还失主。2010年1月16日,被告人黄四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来自睢县工会、妇联、县政府办公室、环保局、农办、回族高中以及董店乡司法所、城郊乡西门里村委等单位的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加了当天的庭审。自开庭10日前被法庭从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为组成参审本案的人民陪审团后,他们便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并查看了有关法律、法规材料。法庭上,9名陪审团成员端坐在陪审团席上聚精会神地听取了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庭审休庭后合议庭合议前,9名陪审团成员自行推选来自睢县政府办公室的陈振东为团长,在紧邻审判庭的陪审团工作办公室内对案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一致认为:该案被告人黄四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作案车辆,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故意犯罪。鉴于其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在法庭上真诚认罪悔罪,并劝其亲属依法缴纳罚金,也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陪审团据此形成了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黄四孩量刑3至5年的书面定罪量刑意见。
合议庭收到陪审团的定罪量刑意见后,经合议认为,陪审团的意见合乎法理情理,决定予以采纳,据此作出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判决,并当庭进行了公开宣判。
宣判后,被告人黄四孩对法庭的判决表示服从不上诉。在接受睢县电视台记者采访时,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一再表示后悔万分,决心好好服刑改造,早做对社会和家庭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