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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败诉 粗心苦果自吞

  发布时间:2009-07-10 09:14:25


    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一起案情看似简单的案件中,张某请求判令蒋某返还其给原告打的“暂收盐款5700元”的收条,而对方却说合理持有该收条,因原告张某提供不出有效证据,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7月7日,睢县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均为盐业局职工,在同一个办公室,原告为主管会计,被告为现金会计。2008年1月25日,郭局长将收到的5700元盐款(其中2000元现金,3700元签字的报销票据)交给原告(当时被告不在),原告给郭局长出具了“暂收盐款5700元”的收条,郭局长持该暂收条到开票处赵某那里开发货单。2008年1月26日,原告持郭局长交给的3700元报销单据及2000元现金在被告那里报帐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暂收盐款5700元”的收条,落款式为蒋某,时间为2008年元月26日。事后两天,原告准备拿着被告给其打的暂收条去赵某处抽回自己给郭局长打的暂收条时,发现此条不见,经原告多次查找和询问,该暂收条在被告那里发现。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未果,故诉之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给原告打的“暂收盐款5700元”的收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蒋某辩称:别人在被告处报销时,如果单位有钱,就随即付款,如果没钱,在被告处有借款的还他们的借款,没借款的,有可能出暂收盐款手续,也可能给对方出欠条。无论暂收盐款手续还是欠条手续,被告出手续时都是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在被告处保存,原件付给对方,月底结帐时,原件与复印件比对,只要原件已收回的,就是已经报过帐了,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件与复印件对住后一在销毁。这种暂收条在单位相当于现金性质,可以任意流通。特别是暂收盐款手续,可在开票室开票或抽欠条,也可在被告处支取现金或还欠款。2008年2月初的一天早上,原告问被告是否有一张5700元暂收盐款手续,在被告处,经查找确实,有一份5700元的盐款手续存在,被告告诉原告此条已报过帐,原件已收回。在原告丢失暂收条问题上,被告不负任何责任,原因是:在原告给被告声明丢失此条之前,别人已经来被告处报过帐;再者,在暂收手续上没注明原告的名字,这种暂收条在被告处多的是,被告不可能记住哪一张是原告的。被告作为会计,不管谁来报帐,只要有合法手续,被告只能按手续算帐。原告丢失手续是她当会计的失职,与被告无关。

    该院经对本案多方调查,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有证不举或举不出有效证据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虽主张被告是拾到的讼争的暂收条,但没有针对这一主张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如何拾到的,而只是针对被告的辩称来证明不是赵某转来的,从而推出是被告拾到的暂收条这一个结论,且原告的证据不能排除是赵某以外的其他人到被告处报帐而使被告持有这张暂收条,显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这张暂收条的证据不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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