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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法院打击拒执案例

发布时间:2020-01-03 16:11:38


    案例:张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案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明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郭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判决张某某清偿郭某某粮食款458810元、李某某240236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郭某某、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睢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张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故意逃避执行,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经查,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购买轿车一辆,拥有铲车、烘干机、传送带等财产。2018年1月24日,睢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睢县公安局。2019年3月26日,张某某被睢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28日,睢县人民检察院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购买轿车一辆,拥有铲车、烘干机、传送带等财产,却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履行能力,却藐视法律权威,投机取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法院通过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彰显了司法公信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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