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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20-01-03 16:11:07


    基本案情

    赵某与曹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19日,曹某向赵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逾期后,曹某仅偿还6000元,下余24000元不愿偿还。赵某无奈,将曹某诉至睢县法院。经法院判决,曹某应偿还赵某本金24000元。由于赵某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规定的义务,赵某遂于2019年7月6日向睢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敦促曹某履行法律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迅速采取措施,将曹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曹某名下的财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赵某也提供不了曹某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法院于12月20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且生活确实困难,申请人也表示谅解被执行人的情况,故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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