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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金项链 落入法网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0-02-04 17:39:23


    陈一与陈二系同乡,二人千里迢迢从沈丘县来到睢县,骑着摩托车实施抢夺,2月1日,睢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抢夺罪判处陈一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陈一伙同陈二骑摩托车从其老家沈丘县石槽乡某村来睢县寻找作案目标,2009年7月3日10时许,在睢县水口路机关幼儿园附近,二人发现作案目标并经预谋后,陈二驾驶摩托车带着陈一,陈一将刘某佩戴的黄金项链(另配有玉坠)抢走。在逃跑过程中,陈一发现有人追赶将玉坠留下,把黄金项链丢弃,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5831.68元,现陈一的家属已赔偿刘某损失4995元。

    法院认为,陈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陈一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一在开庭审理期间诚恳悔罪,且陈一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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