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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室里起争执 持刀捅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1-28 10:34:58


    王某今年刚过十八岁,正是血气方刚、冲动的年龄,在公司门口和同事薛某发生争执时,未能冷静面对,持刀捅人,致人腹部重伤和左上肢创口轻伤,1月26日,睢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和薛某在河南省金华粮油购销公司门卫室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王某用刀子将薛某腹部和左上肢扎伤,薛某出现出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薛某腹部和左上肢损伤,出现出血性休克构成重伤;左上肢创口和腹部穿透伤,均构成轻伤。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91年8月14日,案发时未满18周岁。此外,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叔父王一已经赔偿了薛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庭审中了解到:王某自幼父母离异,其父常年外出打工,其母早年外出至今杳无音信,其跟随祖母艰难度日,缺少应有的父母关爱,此次案发,薛某也有一定的过错,王某在被殴打中使用匕首刺伤薛某,庭审中,薛某认罪悔罪,表示要痛改前非,出去后好好学习。

    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明显,综合以上情节,对未成年被告人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决定予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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